住宿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房屋有權人  陳麗妃  (以下簡稱為甲方),住宿人  林靖恩  (以下簡稱為乙方)茲為住宿事宜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住宿標的

1.住宅門牌: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91號5樓 之☑樓中樓(外梯上6樓)。

2.使用範圍:住宅☒全部☑部分:房號 6A ,房型 雅 房。

3.住宿附屬設備清單:

☑冷氣+遙控器☑彈璜床+床頭片+床底☑和式沙發+茶几☑木質書桌椅
☑ 50L冰箱☑木質衣櫃(120cm三門二抽)☑書櫃

第二條 合約期間住宿費、相關費用之約定

1.房間定價每日新台幣2,000 元整,學生優惠價每日新台幣 480 元整(合約期間內乙方同意協助甲方租屋帶看)。

2.乙方住宿期間所生之相關費用如:水費、瓦斯費(熱水器)、網路費、管理費、清潔費、保險費、維護費…等,每月酌計新臺幣5,000元整,應由乙方負擔。

  ☑因乙方表示其個人狀況不適(不需)遷入戶籍、申請房租補貼、申報抵税或合約公證,甲方同意減免乙方上述之相關費用。若日後發現乙方有遷入戶籍、申請房租補貼、申報抵税或合約公證之事實,乙方需立即全額退還甲方各月所減免之費用,合約終止後本約定仍繼續有效,甲方有權追討既往費用,乙方絕不異議。

3.合約期間:民國112年 8 月 6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8月 22 日止。

4.住宿費用:住宿費總額為新台幣 8,160 元整,乙方應於簽約時繳清全額住宿費用。

5.電費計算:電費依電表度數一度5元計算,於乙方遷出點交房屋時結算,計算方式:

*嚴禁私自安裝電磁爐、電火鍋、烤箱、微波爐、瓦斯爐、移動式冷暖氣…等高功率電子用品。如經發現,需另加收新台幣2,000元整,並於乙方遷出點交房屋時支付。

6.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自行使用房間以外插座,視同盜電,經發現每次加收電費新台幣2000元整。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金額為新臺幣16,000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之同時給付甲方。

前項押金,除乙方有違返本合約,致使甲方損失或因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終止、解除者得抵充之情形外,甲方應於住宿合約期滿或終止,乙方返還住宅時,結算應抵充本合約所生債務及損害賠償後,將剩餘押金依約定方式退還乙方。

押金退還方式:

1.於乙方清空私人物品、會同點交返還住宅時,甲方應將押金之半數於抵充本合約所生債務及損害賠償後,當日退還乙方。

2.於乙方遷出後一週內,甲方確認房屋設施設備無其他損害滅失時,應退還乙方剩餘押金。

第五條 惜命條款

  若因乙方本人或其訪客親友,不論有自殘行為、自殺意圖、傷人或恐嚇等負面的言行出現時,甲方得隨時單方面解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立即搬遷。若因乙方本人或其訪客親友,在屋內自殺身亡、非自然身故,使房屋成為凶宅,乙方及乙方繼承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需按甲方原始購屋價格四分之三賠償甲方房屋跌價損失,或按甲方原始購屋價格增加20%之價金買回房屋。 

第六條 房屋設備修繕及維護

住宿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甲方為修繕住宅或安全檢查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乙方,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處置工作,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因乙方拒絕配合,而延誤檢查維修,導致意外事故或房屋設備損壞,則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前述甲方於修繕期間,致住宿房屋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住宿費。

第七條 室內裝修

乙方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甲方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乙方返還住宿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乙方經甲方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

第八條 使用住宿房屋之限制

1.乙方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或佔用公寓住戶共同部分。如因乙方違規,致使甲方遭主管機關懲處或需賠償公寓住戶損失,罰鍰及賠償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2.本住宅係供居住使用,乙方不得變更用途。

3.禁止於本公寓內抽煙、開火、酗酒、賭博、養寵物、聚眾喧嘩、製造髒亂或其它影響他人之行為。

4.乙方如有佔用個人住宿範圍外之區域放置私人物品,視同增加使用房屋區域,依所佔用部份,每月加收場地租用費新台幣伍仟元至壹萬元不等。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住宿權轉讓於他人。 

6.乙方須確實遵守公告之住戶規約。

乙方若有違反本條款各項所列之規範,經甲方勸阻仍不改善者,乙方應聽從甲方損害賠償,並同意支付甲方一個月住宿費做為違約金,且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要求乙方遷離,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第九條 甲方之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宿房屋交付乙方,並應於合約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2.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約前,住宿房屋有由乙方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甲方應先向乙方說明並經乙方確認(如附件一),未經約明確認者,甲方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第十條 乙方之義務及責任

1.乙方應恪守公序良俗原則,若有發生民事、刑事案件,甲方可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要求乙方遷離。

2.乙方應於簽約前詳實告知甲方是否罹患:心臟病、哮喘、精神病、傳染病或急性疾病等,如因乙方欺瞞,致甲方或第三方權益損失或人身傷害,甲方得向乙方要求相關賠償,並終止本合約要求乙方遷離。

3.依民法第432條規定「乙方(及其訪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保管本房屋及設備」。房屋及設備若有故障損壞時(含水電、衛浴、排水系統、傢俱電器設備…等,不論是使用不當或自然耗損之故障),乙方都應及時通知甲方處理,避免狀態惡化;但若因乙方疏失未及時發現並主動告知甲方,而致使設施設備損壞無法維修或事態嚴重,導致甲方損失擴大時,則屬乙方違反民法第432條規定「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4.若因乙方之故意、疏失致房屋、設備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因乙方及其同居人或訪客之過失,損害甲方之權益、影響房屋租賃買賣或致第三方人身傷害、財務損失時,乙方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合約終止及延長之約定

1.本合約期限屆滿前,如乙方要求提前解約,甲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之全部住宿費;若係甲方表明提前解約,則甲方應加倍返還乙方剩餘住宿費。

2.合約期滿或終止後,甲方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合約,若甲乙雙方未達成合意以【定期合約】續約,而乙方仍占有房屋未依約定歸還者,本合約自動以【日宿合約】型式續約之,乙方每日住宿費新臺幣2,000元整,應每日繳付予甲方。

第十二條 住宿住宅之返還

1.合約終止時,甲方應即結算住宿費及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乙方應將住宿住宅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2.前項甲乙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若乙方未會同點交,經甲方發現房屋設備有污損或滅失時,乙方願無條件聽從甲方損害賠償。

3.乙方應賠償之違約金、未繳清之住宿費及約定之相關費用,甲方得由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第十三條 遺留物之處理

合約關係消滅,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乙方仍於住宿房屋有遺留物者,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向乙方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甲方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四條 履行本合約之通知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合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甲乙雙方約定以☑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本合約甲乙雙方 ☒同意 ☑不同意 辦理公證。

本合約各項規定乙方與丙方負連帶責任。合約期滿續約或合約變更(後續擴充也屬之)雙方合意應以書面為之,處理方式以☑原合約變更修正雙方簽章☑『住宿事項變更合約書』(或其他書面方式) 紀載變更事項雙方簽章。合約期滿續約或合約變更,丙方連帶保證責任仍為有效。丙方若拒絕連帶保證責任,應採書面通知甲方,經甲乙丙三方完成解約後始得生效。 

第十六條 合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約正本。本合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一 乙方負責修繕(賠償)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設備或設施項目數量備註 原價 運費清除費
牆壁狀態(含壁紙) ☐無污損 ☐依照片全室污損之復原
冷氣(附遙控器) ☐正常 ☐其他:1以原廠同型號專用搖控器返還
床墊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九折賠償2,200500500
床頭片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六折賠償900500500
床底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六折賠償1,6001,0001,000
沙發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五折賠償4,500500500
茶几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五折賠償550350200
冰箱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全新品賠償5,999500500
書櫃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八折賠償1,700350200
衣櫃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
木質書桌 ☐無污損 ☐依照片1污損故障之修復或折舊七折賠償1,300350200
屋內設施因乙方因素造成損壞者,由乙方負責修繕或賠償。各項設備若有污損依填表日期之現況照片為依據。因設備故障更新、淘汱而衍生之運費、樓層費(貨運每樓層加收100元)及清除費用由乙方負擔。

1.以上修繕項目及範圍請甲方逐項說明填載,並由乙方確認;如附屬設備或設施有不及填載時,得於其他欄填載。

2.設備或設施未經甲乙雙方約定確認由乙方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由甲方負責修繕。


立合約書人

房屋所有權人(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0955570065

      戶籍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91號5樓

      住宿人(乙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急難聯絡人: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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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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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7   月   24   日